网友:
您好!您于2018年10月16日致信县委书记信箱,询问“土地征收政策”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主要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三大部分。土地补偿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征地统一年产值目前执行的是《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攀办函〔2014〕208号)文件。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执行的是《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米易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批复》(攀府函〔2013〕100号)文件。以上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均可通过网络方式查看。
为统筹有效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我县在具体工作过程中针对较大的项目或区域,按照国家的标准,单独制定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征地统一年产值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均按照标准执行,安置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如您仍有疑问或情况反映,可以致电我局建设用地股。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0812-8186405。
米易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26日